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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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文賢~B法官王國忠~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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