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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