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О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
鄭和傑律師 陳清朗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 律師右列被告等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