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