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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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KatieE被告新世紀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