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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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