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丙○○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