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係於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此外別無本院就系爭訴訟有管轄權之憑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