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88,376元(即公告現值15200元X面積564.26/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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