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94年2月21日起訴算至本件裁定時及起訴前3個月,合計16個月,每月新臺幣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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