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美蓉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94年6月25日│100,000元│QH0000000│││││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