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王鐘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里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