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66號
原   告  陳德鈞
被   告  蔡金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
0元,茲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
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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