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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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調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1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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