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保險簡調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丁○○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整。給付方
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前先行給付 陸萬 元,餘款壹拾
貳萬元共分十二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年二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證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