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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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0行關於「94年5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5月15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雲股
98年度偵字第17020號被告甲○○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號現居臺中市○區○○路一段89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3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係於94年5月15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內,借予友人丙○○使用,並未失竊,竟因找不到丙○○,以致無法將機車取回,遂基於意圖使不特定人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97年8月27日下午5時10分許,前往臺中市西區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報案,謊稱其所有之上開機車,業於94年5月14日下午3時許,在住處附近失竊,以此方式向員警誣告不特定之人涉犯刑法竊盜罪。嗣於98年6月24日晚間7時許,警方在臺南縣善化鎮成功新村地下停車場內,查獲丙○○騎乘該重型機車,經詢問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詢中供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等件存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又被告對於所誣告之案件,於裁判確定前自白,請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再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3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論處。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查,司法警察機關對犯罪有實質偵查之權限,非一經申報即予以登載,從而,縱使被告誣指他人涉有竊盜罪嫌,然其所為,尚與刑法第214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上開誣告罪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廖元鉅參考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中簡 字第 3171 號判決(98.10.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1091 號(98.12.0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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