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選任辯護人吳文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志豪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前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業據被告對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人證、書證、物證可資為憑,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本案被告又涉有2次殺人行為,極有可能畏罪潛逃,參以其在案發前冒用 宋協龍 之名義辦理機車過戶,旋騎乘機車犯案,顯係為躲避警方追查,應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11月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3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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