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4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林秉燊 法定代理人 全紫綺 被告 林秉科
林秉謙 林逸嬅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雅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秉燊、林秉科、林秉謙及林逸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零肆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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