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48號原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黃實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