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76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6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68號被付懲戒人 陳鎮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鎮勳降壹級改敘。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前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期間,於103年1月17日19時許起在桃園縣○○鄉○○路○段某餐廳處飲用高粱酒5杯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上路,於同日22時20分許,行經桃園縣○○鄉○○○路○○○路口,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於停等紅燈起步時,遭後方許姓民眾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不慎追撞,經該分局南竹派出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車禍,於同日23時08分許,測得酒精呼氣濃度測定值達0.53MG/L,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未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3年1月18日蘆警分刑字第103000127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其附件各1份。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5日桃檢秋闕
103速偵452字第009359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速偵字第452號緩起訴處分書各
1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職於103年01月17日酒駕事件當天為休假,對於該事件每人體質酒精濃度下都有不一樣,當日所喝為5杯高粱酒為一般食用小杯子,杯內酒為三分之一,水為三分之二都有加水,職本身體質對於酒精散發程度快,並非酒後操控力欠佳,職又並非與酒共舞之人,職當時是確實停紅燈打至P檔完全靜止狀態,而當綠燈後打入D檔剛要起步,遭後方車輛不慎追撞。因當時為春安工作績效,深入偵查案件,對各單位整體春安工作績效之評比要求達成,於該事件一星期前已告知長官職犧牲休假日繼續深入偵辦刑案,偵查案件中有各種形形色色之突發狀況並無法完全預知。職從警以來都以工作為優先,基於這因素因而造成家人不諒解,太太帶其女兒回至娘家至今已兩年多,從未諒解職之心聲也未回至家中,這段期間內,同事知道後糾纏職太太為何不見長官主動介入處理關心呢?對於102年度有關考績原先打好為甲等,而該事件於103年1月17日發生,因此本局將職102度考績改列為丙等,是否有符合比例原則,有關102年度內長官對職所要求之各案件績效,職表現良好不負長官所交代之各類刑案有卷可稽。對我們基層員警來說,長官所要求之各類刑案績效之達成,於各類刑案偵查中的難易度,各級長官是否有完全了解偵辦過程如何或是各形形色色之狀況來如何破案,是否能了解基層員警偵辦各類案件之痛及心聲呢?基層員警為應付各級長官之績效及壓力下,又要克服各類之抗壓性又要能讓自已家庭來諒解是一件很不容易之事,承蒙公懲會各長官能予肯定職所說之言能予開恩。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鎮勳前任職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期間,於103年1月17日19時許起在桃園縣○○鄉○○路○段某餐廳處飲用高粱酒5杯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行經桃園縣○○鄉○○○路○○○路口停等紅燈時,與後方由 許峻維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因而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公共危險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付懲戒人前無犯罪前科,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爰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速偵字第45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被付懲戒人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並參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1次。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公共危險案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速偵字第
452號緩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至被付懲戒人其餘申辯意旨,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鎮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玲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