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一號
上訴人玉宣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