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廖珠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
3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