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挺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即東發針織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7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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