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1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
、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5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15,060,000元整,金額分別為1,330,000元整、13,730,000元整(依約撥款為二筆8,230,000元整及5,5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110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8│││119916││月15日起│││││9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8│││823000││月15日起│││││0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8│││502565││月15日起│││││1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916││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23000││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2565││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