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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