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所處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168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4號,原審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號),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87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所犯為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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