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241號債權人現代流行廣場管理委員會債權人 謝明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如下:㈠確認謝明恭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如有誤載並請更正。㈡補債權人現代流行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㈢補債務人全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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