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79號聲請人 李訓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表明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79號聲請人 李訓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表明提示日,利息並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