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224號聲請人 孫聿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瓊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台端所提出聲請之本票中,有部分係 林如意 所簽發,請 陳明 本件是否欲對林如意聲請,如是請具狀追加林如意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