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請人 陳紹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珠妹吳善修吳善哲吳善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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