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慶榮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5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慶榮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5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