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 律師
蕭萬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91、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於97年11月6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7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於98年1月8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8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