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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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勝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勝豪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江勝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0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