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聲請人 陳韋仲 上聲請人陳韋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指明受款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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