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聲請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上聲請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聲請人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編號002,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年9月16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0年9月14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付款銀行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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