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6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