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南台灣鑫美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新潮辦公家具行兼代表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