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告國聯植生綠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6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被告應於5日內提出主張抵銷之證據於法院,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原告。原告收受繕本後,應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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