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王啟煌 │富邦銀行八德分行│93年11月6日│11,123元│EN0九五0五三│││1│││││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