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56號上訴人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郭淑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93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迪斯奈育樂廣場」均更正為「狄斯奈育樂廣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迪斯奈育樂廣場」顯均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狄斯奈育樂廣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方百正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