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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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淞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品建機電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1月10日│20,124元│GF一一二四二七│││1│ 司鐘新來 │西分行│││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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