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漢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國泰世華銀行 延平分 │93年10月12日│65,867元│AM0000000│││1││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