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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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振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逾期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6月5日嘉院弘刑禮114聲502字第1140008660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本院卷第39至45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營利姦淫猥褻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六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三罪曾經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1,000元折算1日。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並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間至110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4日遭查獲為止

110年3月至110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4日遭查獲為止

110年3月至110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4日遭查獲為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    號

1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間

110年11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4日遭查獲為止

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4日遭查獲為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嘉義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5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    號

2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初某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

112年2月初某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

112年2月初某日起至112年4月13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75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1日

114年4月11日

114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97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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