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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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在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鎗謝林 送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裁判費,原
  告應於期限內查報並依法補繳裁判費(應提出證明文件及行
  車執照影本)。
二、被告謝鎗、謝林送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
  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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