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丙○○
乙○○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2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相對人提起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3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同上事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1,256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係由相對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1,25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