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賴素如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林妤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雅琴 、 樓曜甄 、 林姿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分因財產權、非財產權而起訴,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共計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