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賴素如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林妤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雅琴樓曜甄林姿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分因財產權、非財產權而起訴,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共計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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