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文達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馬勞簡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3日16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其聲明中有關年終獎金部分之數額
及對於將來薪資(含年終獎金)之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之
必要性。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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