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新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牟琪 花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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