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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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林士勛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澳台國際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5,51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