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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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鄧瑀暄 即奇研美容小舖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訓練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亭因 、李
三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亭因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